我們國家是是一個法律制度完善的國家,對于誤工費我們國家是有著明確的說明的,在我們的生活當中如果發生了意外不能夠工作的話看,對我們造成意外的一方是要向我們賠償誤工費的,誤工費簡而言之就是耽誤工作損失的錢。那么誤工費如何確認?
誤工費賠償的裁判依據是什么?
對于誤工費的賠償的裁判依據主要體現在《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損失的賠償范圍都有哪些?
誤工費的賠償范圍實際上就是誤工損失的范圍。是指受害人因暫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而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或勞動所導致的收入損失。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因無法從事原有的工作或勞動而遭受的實際收入的損失和因喪失一個確定的工作機會而遭受的收入損失以及受害人為避免收入損失而支出的相關費用。在司法審判實務中,為了使受害人在治療期間仍能夠維持基本的收入狀況,一般將誤工損失的認定為受害人的整體收入狀況為依據,而不應將基于一時一地的勞動合同的報酬認定為誤工損失。但如果這種臨時性、隨機性的勞務收入構成受害人收入的主要來源的話,由于此類收入的不固定性,應將此類受害人確定為無固定收入者,并按無固定收入者的誤工費計算標準予以計算。
對于誤工費確認的標準是什么的問題我們是可以根據我們國家規定的侵權責任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看待,對于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注意的問題就是誤工費的產生往往都是因為意外對自己的工作造成了影響,所以說這個一般就是誤工費最直接的認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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