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團伙案件超期羈押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超期羈押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超期羈押不僅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違背法制理念,褻讀法律尊嚴,嚴重損害了公安司法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5月31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58.89元。
刑事賠償主要是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違法,給當事人造成侵害。其賠償程序的初始得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確認申請,要求賠償義務機關確認其行為違法。確認違法有多種形式,如錯判、錯拘、錯捕等,這些明顯錯案的,實際已經確認違法,不需要再走確認程序。不明顯的,或當事人認為是違法,但需要行政或司法機關確認的,則需經行政或司法機關確認,確認的期限是60日。
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賠償申請后二個月內,應當作出賠償決定。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二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被超期羈押怎么辦?
如果司法機關在羈押期限屆滿后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司法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法律規定了三種辦法:一是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二是對于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監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三是變更強制措施,如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羈押,改為采取取保候審。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辦結,對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應當釋放。對于還需要繼續偵查、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者繼續審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超期羈押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國家法律制度首先對各個環節內的羈押時間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但現在看來這個問題在立法當中幾乎是空白的,特別是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時間幾乎是可以無限期延長的,因為超期羈押而如期支付國家賠償款的案例也很少。
有關超期羈押的法律規定
超期羈押國家賠償標準
先行羈押折抵刑期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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