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捕的意義是什么?
關于逮捕的意義,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秩序”。其根本目的是維護統治秩序的需要。逮捕的直接目的則是保證《刑法》的實施,實現國家的刑罰權和保障人權。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逮捕嫌疑人的程序是怎樣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準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執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宣布對其依法逮捕。然后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逮捕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執行逮捕的人員應當予以說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執行人員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逮捕或逮捕未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綜上所述,檢察院對嫌疑人批捕,一定程度上說明犯罪事實比較充分,這樣,可以防止嫌疑人逃脫,逮捕是刑事案件辦理的開始,之后經過起訴審理環節,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一般來說,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檢察院會提前介入,盡快的辦理批捕手續。
批捕起訴證據審查的原則有哪些
刑事拘留后被批捕大概多長時間會到法院進行宣判
如果法院批捕人要不要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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