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費的判決書法律規定是什么
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計算。
法院對誤工費的判決依據是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收入情況確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具體可以參照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的規定。
計算方式:
一、有固定收入的:
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二、無固定收入的:
①受害人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
誤工費=誤工時間(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②受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定型化標準):
誤工費=誤工時間(天)*相同、相近行業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天/元)
法律中對于誤工費的判決書規定,誤工費的承擔方應該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方,其中的一些工傷鑒定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支出,也都是由責任方支付。并且誤工費的計算方式,是由誤工日期與當事人的日平均工資的乘積來作為總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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