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留實際是多長時間?
非法拘留一般都是指被公安機關拘留超過了半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非法拘禁罪能拘留多長時間
單人單案刑事拘留不超過14天,多人作案不超過37天,如果沒有被逮捕,過了上述天數就會釋放,如果被逮捕,后面基本就等著上法院判決了。非法拘禁罪刑期一般三年以下,致人重傷三到十年,致人死亡十年以上。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處罰。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三、非法拘禁罪會怎樣判刑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公民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后,雖然公安機關可以將其拘留,但是必須按照既定的流程關押,不得在拘留期間對其實施毆打等行為,并且拘留是受到期限的限制的,若是在期限屆滿后,依舊沒有被批準逮捕,就需要釋放被拘留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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