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批捕后案件退回公安局嗎?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檢察機關一般不會再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如果雙方達成刑事和解的,檢察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起訴或者起訴決定,也可以在庭審時提出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需要明確的是,是否批捕是由檢察院作出的,但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一般情況下,被批捕就意味著需要進行審查起訴和司法判決,但如果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的,那么是需要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的,在犯罪事實認定后繼續進行批捕。
公安機關對退偵撤案的案件怎么處理
起訴審查后退偵是什么意思?
退偵兩次后還會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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