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后到公訴科撤案檢察有賠錢嗎
檢察院已經批捕,說明檢察院已經認定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存在的犯罪事實。公訴案件,即使得到對方的諒解,也只是民事部分,刑事部分依法由檢察提起公訴,是不能撤案的,但酌情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法律鏈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偵查,在偵查的過程中如果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派出所就會停止偵查。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是國家行為,而不是私人行為,并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預。
對于自訴刑事案件,我國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
而對于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
擴展資料:
在刑事立案后,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綜上所述,檢察院如果決定批捕的,那么是在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的情況,所以是不會隨便下達批捕命令的,當然如果真的有批捕之后撤案的,那么沒有進行案件的判決,沒有相應的處罰,所以不會有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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