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在批捕辯護的依據有哪些?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
(1)犯罪嫌疑人是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訴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是行為人自愿、合法,而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律師在刑事案件當中的每個階段向司法部門所提出來的一些辯護依據,首先要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然后才能參考相應的法律依據進行辯護的。每一位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的法律依據都不一樣,而律師也不會班門弄斧的去參考其他案件當中的辯護意見,律師是有專業的辯護水準的。
立案到批捕的流程有哪些
批捕起訴證據審查的原則有哪些
檢察院不批捕被害人如何維權?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按摩推拿醫療事故如何索賠
2021-03-04禁止食用野生動物養殖戶有損失怎么辦
2021-01-14親屬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有哪些
2021-01-09哪些遺產可以繼承?
2020-11-14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的區別
2021-03-12打人致輕微傷可以立案嗎
2021-01-01涉外企業能否作為合同主體
2021-03-04集資房可享受什么政策
2021-03-01變更勞動合同時職工應注意些什么
2021-01-31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到底有什么區別
2020-11-18什么情況被判定為勞動仲裁證據不足
2020-12-27人壽保險索賠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2021-02-21飛機延誤險怎么理賠
2021-03-16生效不等于保險責任開始
2021-03-06財產保險投保方違約怎么辦
2020-12-20企業財產保險費用如何確定
2021-01-14車禍受傷保險公司賠多少錢
2020-12-21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之間有哪些不同
2021-03-09保險理賠申請材料
2021-01-05理賠有爭議該怎么解決
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