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在逃逸途中死亡的該如何維權?
判斷一行為是否屬于“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要看這一行為是否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該行為不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當然談不上“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該行為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則需要進一步分析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是判斷“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關鍵所在。如果死亡結果與逃逸行為無關,即無論行為人逃逸與否、救助與否,均不影響被害人死亡,則不應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處理;如果行為人的逃逸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被害人死亡是因為行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而造成的,則應認定行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
實踐中發(fā)生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且發(fā)生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形形色色,筆者認為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應當分別作出相應的定性和處理。(1)行為人肇事后,被害人當場死亡,行為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為逃避處罰而逃逸。行為人雖有逃逸行為,但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沒有因果關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對行為人的行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惡劣情節(jié)處以3至7年有期徒刑。(2)行為人肇事后,被害人當場死亡,行為人并不知道被害人已死亡,但為了逃避處罰,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顧而逃逸,行為人雖有逃逸行為,主觀上具有放任的故意,但與被害人的死亡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對行為人的行為應當以交通肇罪定性,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惡劣情節(jié)處以3至7年有期徒刑。(3)行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損傷特別嚴重,即使及時搶救,受害人的生命也無法挽救,行為人為逃避責任而逃逸,對死亡結果的發(fā)生聽之任之,行為人的逃逸行為對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并無實質上的因果關系,也不屬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應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處以3至7年有期徒刑。(4)行為人肇事后,在逃逸過程中再次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可分為以下二種情況:其一第一次肇事后,逃逸途中只注意吸取教訓,而忘記其他義務導致再次發(fā)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為人的兩行為均構成交通肇事罪。其二行為人肇事后,逃逸途中以盡快的速度逃跑且不顧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導致多人死亡,主觀故意由過失轉化為故意,其行為侵害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屬于危害公共安全,對行為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5)行為人肇事后,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如將被害人放在不易被發(fā)現的地方,自己駕車逃跑,使被害人處于無法得到救助的環(huán)境中,主觀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傷亡結果的發(fā)生,行為人的行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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