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關押扣辦理的物品怎么處理?
被海關扣押的物品將在海關做出處罰決定后,進行沒收或者罰款,所得價款和海關決定處以的罰款,全部上繳中央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1、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在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海關處罰決定作出之前,不得處理。
2、但是,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請先行變賣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先行依法變賣,變賣所得價款由海關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3、人民法院判決沒收或者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由海關依法統一處理,所得價款和海關決定處以的罰款,全部上繳中央國庫。
二、 司法解釋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其中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逾期無人申請或者不予發還的,上繳國庫。確屬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經海關審定,由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貨物的收發貨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退運或者進口手續;必要時,經海關批準,可以延期三個月。逾期未辦手續的,由海關按前款規定處理。前兩款所列貨物不宜長期保存的,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
被海關押扣辦理的物品首先是需要進行沒收和罰款的,對有關固定資產類的物品可以采取拍賣的方式進行,所得均需要上繳國庫。需要明確的是,如果個人涉及到走私貨物情況的,就已經構成了走私罪,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有關量刑標準是依據涉案金額進行認定的。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不容忽視
如何查詢和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
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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