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可以選擇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中一人起訴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按份額提供保證的共同擔保,債權人不能對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責任,只能要求其承擔應該承擔的份額。
二、成立共同保證的條件
其一,保證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至于兩個以上的保證人是自然人、法人抑或其他組織,在所不問;數個保證人是與債權人共同訂立保證合同還是分別訂立保證合同,各保證人之間有無共同提供保證的意思聯系,甚至是否知曉另有其他保證人,均不影響共同保證的成立。但如果兩個保證人所提供的保證一為有效、一為無效的,不能成立共同保證;兩個保證人發生合并,或者債權人于不損害其他保證人利益的前提下放棄對某一按份保證人的權利的,原來的共同保證也相應地轉化為單獨保證。
其二,兩個以上的保證人所擔保的債務須為同一債務。至于其為同一債務的全部或部分,是相同部分還是不同部分,均不影響共同保證的成立。一個保證人為同一債務人的數個債務分別提供保證以及對數個債務人的同一債務提供保證,或者多個保證人分別對一個或數個債務人的不同債務提供保證的,均不符合共同保證的特征。正是由于同一債務的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由此形成的法律關系中既存在各保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也存在數個保證人之間的關系,共同保證方構成一種具有特殊性的保證。
三、共同保證的特征
1、保證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至于兩個以上的保證人是自然人、法人抑或其他組織,在所不問;數個保證人是與債權人共同訂立保證合同還是分別訂立保證合同,各保證人之間有無共同提供保證的意思聯系,甚至是否知曉另有其他保證人,均不影響共同保證的成立。但如果兩個保證人所提供的保證一為有效、一為無效的,不能成立共同保證;兩個保證人發生合并,或者債權人于不損害其他保證人利益的前提下放棄對某一按份保證人的權利的,原來的共同保證也相應地轉化為單獨保證。
2、兩個以上的保證人所擔保的債務須為同一債務。至于其為同一債務的全部或部分,是相同部分還是不同部分,均不影響共同保證的成立。一個保證人為同一債務人的數個債務分別提供保證以及對數個債務人的同一債務提供保證,或者多個保證人分別對一個或數個債務人的不同債務提供保證的,均不符合共同保證的特征。正是由于同一債務的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由此形成的法律關系中既存在各保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也存在數個保證人之間的關系,共同保證方構成一種具有特殊性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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