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傳喚不上庭判什么罪?
簡易程序法院可以用口頭傳喚的方式。如果是普通程序法院用傳票的方式。如果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經過合法傳喚不到,可以采取拘傳的方式強制到庭。如果是原告不到庭可按照撤訴處理,被告不到庭法院也可缺席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傳喚須知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后和詢問查證結束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并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司法機關也是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傳喚涉案的嫌疑人的,在進行傳喚時會通過口頭傳喚或者強制傳喚兩種方式,在進行傳喚時司法部門的執法人員也是需要出具相關的證件,那么傳喚的期限也是不得超過八個小時,如果案情復雜最長的期限也是不得超過24小時的。
強制傳喚有哪些規定
傳喚當事人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傳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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