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押一年還在檢察院合法嗎?
關押一年還在檢察院,顯然是不合法的,可以向上級司法機關要求行政復議。案件已交檢察院,說明案件進入了刑事審查起訴階段,此階段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不成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但不能超過二次。
案件在檢察院似乎超過了審查起訴的期限,依法應當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可以免除刑事責任,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如果是退回公安機關兩次補充偵查,還是證據不足,就應當決定不起訴。
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原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以上五項情形下,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以上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新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幾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司法審查程序的相關規定,在案件移交到檢察院后,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是否進行起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兩個月,但涉及到一年還沒有起訴的,顯然是違反相關到司法程序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司法機關要求釋放當事人,檢察機關應當就相關事項進行說明。
檢察院立案偵查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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