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臨時收入不能作為誤工費依據嗎?
臨時收入是不能夠作為誤工費的參考依據的,對于無業人員,采用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來計算其誤工費還是比較合理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證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5條:經醫院批準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可以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
三、計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根據其能否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區分處理。
(1)能證明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誤工時間(天)
(2)不能證明的,誤工費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
3、在確定誤工時間時,一般以醫院建休為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則誤工時間可以定至定殘日的前一天。
因為臨時收入不能反映當事人的正常工資,把臨時收入平均分攤到月工資收入標準上也是有些不合理的,所以,通常法律上對于誤工費的標準在計算的時候都是不把臨時收入考慮在其中的。引起誤工費爭議的原因是形形色色的,如果雙方對某些問題爭執不下的,只能通過民事訴訟來判決誤工費的合理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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