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沒立案能提請批捕嗎?
刑事案件是先立案,然后偵查,辦理刑事拘留,如果符合條件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
從法律依據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28條規定,在立案前的初查中不得對被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06條規定,“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零五條所列情形之一,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后立即辦理法律手續”;高檢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從前述有關規定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先行拘留不是指先拘留后立案,而是指先拘留再辦理拘留相關手續。
二、程序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可見,公安機關需要逮捕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批逮捕,并移送提請批準逮捕書和案卷材料、證據。提請批準逮捕書應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民族、住址、簡歷、所犯罪行和主要證據,認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這樣可以提前了解案情,為審查批捕作一定準備。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后,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兩種處理: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制作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在我國的法律中規定了,任何的公民在做出了違法行為后,都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公安機關也是會對犯罪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后,也是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公訴,如果沒有對犯罪行為進行立案,也是不可以進行逮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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