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捕了說明罪名就是那個嗎?
也不一定說明罪名就是那個;
負責逮捕的是公安機關,他們同時負責案件的偵查工作;而負責起訴的是檢察院,他們負責對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確定案情、證據、罪名之后,向法院起訴。所以,確定罪名的是檢察院,當然法院如果覺得起訴罪名不恰當的話,還可以建議檢察院變更起訴(就是換個罪名告他們)。
二、檢察院批捕就是罪名成立了嗎
1、檢察院批捕也不罪名成立了,只有法院判刑后,并且判決生效后,才能說罪名成立了。
2、檢察院標準逮捕,只能說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批準逮捕了。《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批捕之后不一定就要馬上定罪名判刑,而是需要經過一須時候的偵查,等有了證據之后才能進行起訴,在判決書下達之前,一切都是未知數,所以,批捕了只能代表有犯罪的事實,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也是必須要按照程序來的。
刑事案件沒有批捕還可能判刑么?
立案到批捕的流程有哪些
批捕起訴證據審查的原則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勞動仲裁庭審調查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2020-12-04抵押車解除抵押以后還能過戶嗎
2020-11-10發生交通事故首先怎么辦
2021-02-03因疫情停薪合理嗎
2021-01-02銀行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哪些
2020-11-09中國人之間結婚手續是什么
2021-03-13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要公證嗎
2021-03-19擔保合同樣式
2021-03-02警察如何辦理治安案件
2021-01-31法律允許將房子登記在孩子的名下嗎
2021-03-02員工離職不辭而別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2021-01-11實習協議期是多久
2021-03-18辭退書怎么寫
2020-11-19北京在職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如何處罰
2021-01-30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和雇主責任險有什么區別
2021-03-16倉儲物的保險賠償金及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案例分析
2021-01-17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是否受理決定的期限
2021-03-18購買交通保險應注意什么
2021-01-08保險經營的相關知識有哪些
2021-02-07事故中被保車無責任,保險公司是否需要理賠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