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茶陵拘留所探示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拘留所的探視時間亦或者說是拘留所一周探視幾次,法律暫無明確規定。
需要適用具體的拘留機關規章制度,如下:
1、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的探視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2、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提前預約,在行政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探視被處罰人。
3、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
第四十五條 罪犯可以與其親屬或者監護人每月會見一至二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罪犯的人員不超過三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第四十六條 罪犯與受委托的律師會見,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應當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并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
第四十七條 依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締結的領事條約的有關規定,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要求探視其本國籍罪犯,或者外國籍罪犯親屬、監護人首次要求會見的,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看守所根據省級公安機關的書面通知予以安排。
二、拘留的程序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于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于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后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注明。
當犯罪嫌疑人做出了違法行為后,也是會受到相應的制裁和處罰,那么在掌握了犯罪證據和事實后,也是可以將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和收監的,那么在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期間,其家屬和律師也是可以申請探視的,具體的探視時間和期限會根據看守所的規定來執行。
關于探視權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刑事拘留期間可以探視嗎
探視權起訴狀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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