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記錄什么時間產生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當場作出決定的法規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二)調查討論后做出處罰決定的規定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被行政、刑事拘留是一定會留記錄的。生成記錄后會在公安局留下記錄,對辦理簽證、考取公務員都有影響。拘留的紙質記錄是處罰決定書,產生時間可能是抓獲當時也可能是經過復雜的調查以后。行政處罰通知書有送達最晚的規定,即使當事人不在場也要按時送達。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是否可以暫緩執行?
刑事拘留期限怎么計算?
行政拘留當天算一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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