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拘留放人時間怎么算?
1、《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一個拘留日。
2、行政拘留的時間是從下達《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計算。如果在派出所傳喚時間超過24小時,派出所就應當折抵拘留期限。
沒有超過24小時,則從下達決定書之日起算。比如5月26日被公安機關傳喚,但5月27日才下達了拘留決定,拘留時間為五天,則在6月1號到期。
二、司法解釋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并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
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違法行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治安拘留放人的時間以日為單位進行計算,期限后立即釋放。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到拘留時間的相關規定非常明確,一般情況下,涉及到治安拘留會被拘留十到十五日,最長不超過三十七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財產損失的,則可以轉為刑事案件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被刑事拘留時間最長
失信被執行人拘留時間是多久?
刑事拘留超過37天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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