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竄多次結伙審查批捕時間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從檢察院批準逮捕到案子移送法院,這中間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偵查期為兩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由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一個月)。然后案子移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一般期限為1個月(當然根據案情的需要,也可適當的延長)。
如檢察院認為證據不夠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則應繼續對案情和證據進行整理,再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來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在收到檢察院移交的起訴材料,一般在1個月內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批捕時間在程序上不是固定的,但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定,因此自己需要注意實際的情況,不能因為個人的案例問題而忽視其中的細節,因此自己需要積極的了解有關的法律條例,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需要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這樣事情的解決才會較為簡單。
立案到批捕的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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