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的領導干部批捕后免職嗎?
領導干部免職制度,是指任免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和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在管理權限范圍內,免除有關人員所任領導職務的制度。
《干部任用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1)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合上面所說的,批捕就意味著案件的證據已經找齊,而且也會經過檢查院偵查之后就會判刑,對于國家的人員一般只要犯了法,那么就會但負法律的所有責任,而且也會處到單位的處分,所以,遵守法是我們每一個都應該要做的,特別是針對于國家的人員。
刑事拘留后被批捕大概多長時間會到法院進行宣判
批捕起訴證據審查的原則有哪些
刑事案件沒有批捕還可能判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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