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批捕后能取保候審嗎?
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都可以根據職權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決定予以取保候審,在理論上來講,不管刑事案件進展到了什么階段,都可以對當事人予以取保候審。
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如果當事人尚未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則可以直接由公安機關決定予以取保候審,只要犯罪情節較輕、當事人認罪坦白、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可能性較大;在當事人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則再被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可能性較小。
如果當事人被執行逮捕,在案件移送到檢察院或法院后,則再由檢察院或法院予以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則更小,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檢察院或法院一般不會再予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在任何階段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對于取保候審而言一般是對犯罪事實不是特別嚴重,身體不太好的犯罪嫌疑人的方式。親屬只要向當地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進行申請取保候審。但是取保候審盡量在公安機關拘留階段進行申請,移交檢察院和法院一般很難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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