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檢察院報批捕怎么通知家屬?
1、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書面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2、批捕后的關押地點是在看守所,通常被關押在拘留所的犯罪嫌疑人批捕后也會轉送看守所。
3、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后,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后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或《不批準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執(zhí)行。
二、構成批捕條件都有哪些?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羈押于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不依法適用逮捕措施,將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對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guī)則的規(guī)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jù)證明發(fā)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jù)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jù)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逮捕后法院多久才判刑?
逮捕至法院判決的時間問題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法院受理至判決有明確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1、公安機關逮捕以后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內審結。)
以上為一審程序
如果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則需要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后判決生效。
所以總共的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
如果現(xiàn)在案件只是由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這個階段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沒有通知家屬的義務,而無論人民檢察院最終是否作出了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會制作法律文書通知到公安機關的。刑事案件當中的這些處理流程現(xiàn)在都是公開透明的,司法權力如果不被監(jiān)督,也有可能滋生貪污腐敗的。
逮捕時限規(guī)定的是多久
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批準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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