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拘留期限有多長
一般情況拘留十天左右,最長不會超過三十七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如何計算
1、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實踐中公安機關使用的《拘留通知書》上一般會寫到“我局已于x年x月x日x時將涉嫌xx罪的xx刑事拘留”。既然《拘留通知書》注明了拘留開始于x時,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間應該從那時起開始計算。
2、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符合公平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關于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羈押期不會因假期的原因而延長,體現了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同理,將執行拘留的首日計算在拘留期限內,更有利于體現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維護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3、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在計算折抵刑期時能夠更加準確。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應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可折抵相應刑期。在計算先行羈押的日期時,是從執行羈押的當日起計算。刑事拘留期間既然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內”也應當理解為從執行拘留的某日某時起算。
刑事拘留屬于刑事強制措施當中的一種,這與行政拘留不同,因為行政拘留是一種具體的處罰。當然,在司法機關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時候,肯定是要依法進行。至于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情況下是不能超過14日,若有特殊情況的話那么最長也不能超過37日。
刑事拘留適用于哪些人?
刑事拘留期間可以取保候審嗎
刑事拘留一定會判刑嗎,刑事拘留是否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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