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年檢察院不批捕送到公訴處是否會起訴
檢察院不批捕送到公訴處也不會被受理的,因為公訴的案件提起訴訟的前提條件必須建立在人民檢察院已經批準逮捕的條件下。類似于這種情況,受害者可以根據情況向法庭提起自訴,因為除了人民檢察院之外,自訴類的刑事案件是直接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適用于逮捕的。
不批準逮捕的話,自然案件不會再進入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但是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訴,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采取強制措施,是可以決定逮捕的,所以現在你朋友要做的就是賠償對方損失,盡量達成和解。
我國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應依法逮捕。而最高司法機關對“有逮捕必要”具體化為六種情形,即: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殺或逃跑的;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這些情形,則檢察機關完全可以不批準逮捕。法律同時還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如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很顯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只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具備逮捕的法定條件,不必采取逮捕羈押措施,絲毫不意味、更不等于“不起訴”,甚至也不等于法院不會判實刑。從這個角度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根本沒必要急于調查干預,同時也是違反刑訴法規定的。當然,按照我國司法機關的習慣做法,不實施逮捕往往意味著檢察機關認為罪行較輕,很可能最終被判處緩刑,因為總體來說,我國司法機關執行逮捕的條件是比較寬松的,甚至到了濫用逮捕措施的地步。
二、檢察機關批捕的條件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為了防止逮捕的過量適用,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綜上所述,對于檢察院不批捕送到公訴處是否會起訴,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如果檢察院不進行逮捕的話即使送到公訴處也是沒有用的,公訴處不會接受處理的;除非是自己向法院自訴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不在檢察院的審批之下審理案件。
檢察院可以取保候審嗎
檢察院起訴書能否給被告人家屬,有哪些內容
檢察院立案偵查的范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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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余娜律師(聯系13282211144),寧波本地人,2011年8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曾在寧波市**區人民法院和寧波市公安局**分局工作多年,現為浙江共業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業務專攻方向:刑事、民商事(含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債權債務、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等多方面的案件)、企業法律顧問。楊余娜律師受過專業性法學專業教育,對所承辦的案件一絲不茍,認真負責。對于刑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利用多年的公安工作經驗和資源,根據不同案件情形針對性提出有利辯護或策略。對于民商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院實踐工作經驗,根據不同案件事實和證據尋找突破點,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楊余娜律師業余研究風水,發現通常來找律師的當事人,均在一定程度上受住宅或辦公樓風水、面相或八字等困擾或影響,可通過一定方式化煞、補喜用神等方式增加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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