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以后公安可以撤訴嗎?
批捕以后公安是可以撤訴的,如果案件雙方當事人就相關情況達成和解,且原告撤訴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撤訴終止調查。需要撤銷案件的,辦案部門應當制作撤銷案件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時,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撤銷案件的規定如下:
1、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法律依據
1、需要撤銷案件的,辦案部門應當制作撤銷案件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撤銷案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來立案的根據和來源;
(二)案件偵查的結果;
(三)撤銷案件的理由和根據。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時,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根據我國的司法審理程序,司法機關是尊重訴訟案件雙方當事人的決定的,如果雙方一致認為可以通過調解來決定相關情況,司法機關是可以執行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當事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即使達成和解,那么可以不追究民事責任,但也需要進行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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