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性滋事批捕是由誰來決定的?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逮捕權由公、檢、法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在公、檢、法機關之間,逮捕的權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具有批準逮捕權,公安機關對自己偵查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它無權自行逮捕。無論是決定逮捕還是批準逮捕,都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批準逮捕的權限如何劃分
我國法律對逮捕權限的劃分,體現了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1、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應當被逮捕時,應當提請檢察院批準,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報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
2、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對于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對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
3、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公安機關對于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應當立即執行,對于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尋性滋事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批捕不管是什么案件都是由當地的人民檢察院來進行決定是否可以做這個決定,但是執法人員在執行這個決定的時候也是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才能實施這一行為,這也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不受到傷害。
批準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逮捕時限規定的是多久
監視居住后還會逮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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