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的普遍壽命的提升,生活條件的增長和醫療水平的提高,已經到退休年齡但是仍可以繼續參加工作且有工作意愿的員工增加。企業也傾向于進行返聘,可以減少用工的成本和培訓的費用。企業退休返聘有工傷待遇嗎,成為企業和員工比較關注的問題。
一、企業退休返聘有工傷待遇判斷標準
?判斷退休返聘是否屬于工傷這個問題,關鍵在于退休返聘人員是否已經享受養老待遇。根據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雇傭關系處理”的規定。企業退休返聘有工傷待遇嗎,作為企業的實際工作者應該享受。
二、企業退休返聘有工傷待遇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適用范圍,《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可見,《條例》也認為,如果勞動者事實上已經成為用人單位的隸屬管理的一員,并為其提供了有償的勞動,則即使是離退休人員,也不論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都與現工作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不能排除在《條例》的適用范圍之外。而且,按照上述《通知》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形成了特殊勞動關系,應當參照執行勞動保護規定的勞動標準。工傷保險作為保障因工遭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屬于勞動保護規定的范疇是其應有之義。因此,從這一角度也可以看出,特殊勞動關系人員屬于《條例》的適用范圍。企業退休返聘有工傷待遇嗎,應該享受工傷待遇。
? ? 已經退休的人員在企業上班也存在一定的風險,企業退休返聘有工傷待遇嗎,作為退休返聘工作者比較關注,也是企業考慮的一個問題。年齡的增加同時會增加風險,因此在進行返聘時,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退休返聘人員工傷待遇是否與未退休一樣,可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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