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訴類刑事案件的批捕權應該歸法院嗎?
就我國目前的情形來看是不應該把批捕權交給法院的。目前,我國的刑事逮捕權由檢察院審批。從法理上講,這種逮捕審批權是比較科學的。因為檢察院具有刑事監督職能。這個權利不應該交給法院。即使進行司法改革,就我國的現實體制而言,也不適合把這個權力交由法院完成。
批捕權是國家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關系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由于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具有權威性作用和決定性影響,批捕權與審判職能相適應,并有助于實現程序正義,因而由審判機關行使批捕權具有重要意義。在刑事訴訟中承擔控訴職能的檢察機關不能享有批捕權,否則,不僅會打破作為現代訴訟程序核心機制的控、辯雙方的平衡性,而且也容易使該項司法權力成為失去制約的法外特權,導致刑事司法嚴重不公。
二、檢察院的辦案程序
1、 受理案件的范圍和案件來源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案件管轄范圍的分工執行。
2、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
人民檢察院對于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已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準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制作《立案決定書》。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復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3、偵 查
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定偵查計劃,經主管科、處長或檢察長批準后實施.偵查計劃的內容包括:應查明的問題和追查的線索、偵查的方法、步驟、措施、時間、注意事項、參與偵查人員的職責分工等。
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于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復制。
4、偵查終結
對于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后,分別制作《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并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應不應該把批捕權交給法院這是國家立法部門要討論的事情,如果把批捕權交給法院,就意味著我國的司法體制是要進行大的改革的。現在我國的司法偵查和審判活動也有很多不太完善的地方,在部分西方國家把批捕權賦予了法院,我國也有少部分立法人士曾經提出過把批捕權交給法院,但并沒有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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