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還沒有判刑可以關押嗎,是合理的嗎?
還沒有判刑可以關押,是合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逮捕后,要被羈押在看守所,直到法院判決移送監獄服刑或刑滿釋放,判決后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可以在看守所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二、相關內容拓展
羈押期限是對待偵査、起訴、審判的人犯關押的法定時限。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
犯罪嫌疑人自被逮捕之日起可以被公安機關最多關押7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下列案件在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逮捕后,要被羈押在看守所,直到法院判決移送監獄服刑或刑滿釋放,判決后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可以在看守所執行。
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現《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已修訂為三個月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三條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還沒有判刑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進行關押的,但是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必須在這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對于案件的審理工作。如果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審理完成的需要盡快報備申請延期,延長時間最多不能超過一個月,這對于國家公職人員的工作效率上有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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