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批捕前羈押是多少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個月內查出犯罪證據的,報檢察院批準逮捕,沒有查出犯罪證據的予以釋放。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期限不超過七天。(共一個月零七天)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為犯罪證據不確實充分的予以釋放。(共四個月零七天)移送檢察院后,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不超過一個半月。
檢察院認為構成犯罪的,向法院起訴。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立即放人。檢察院認為有可能構成犯罪但是證據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共五個半月零七天)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終結后,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從新審查的期限不超過一個半月。(共七個月另七天)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共九個半月零七天)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共十二個半月零七天)對于可能判處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共十五個半月零七天)檢察院起訴后,案件審理中,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間為一個月。(共十六個半月零七天)法院經過審理,發現案件不屬于本級法院管轄的,無權判決。要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只能移送一次。上級法院不能接受下級檢察院的起訴,只能讓同級檢察院重新起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共十七個半月零七天)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共十九個半月零七天)。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時間限制的, 審前羈押:37天 7個月 6.5個月 X:
(一)拘留的最長期限:1、一般:14天;2、最長:37天;
(二)偵查羈押期限:1、一般:2個月。2、最長:7個月 X天
一般2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級檢察院批準1個月 《刑訴》第一百二十六條(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級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經最高檢報請全人常批準延期審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拘留羈押期限最長為一個月零七天,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為七個月,審查起訴羈押期限普通情況下,一般為一個半月,需要補充偵查的,最多延長兩個月。一審羈押期限一般為一個半月,最長二個半月。
所以,一般情況下,一個犯罪嫌疑人從被拘留開始到一審判決的羈押期限最長為十四個月零七天。
如遇到改變管轄等特殊情況,從被拘留開始到一審判決的極限羈押期限為三十六個月零七天。
法律規定的批捕前羈押的時間限制,如果被羈押人員與案件沒有任何可供的證據,那么被羈押人員是不能被拘留超過37天的。如果被羈押人員與案件有著聯系,且已有證據可以充分證據其犯罪事實,但犯罪類型因證據不充足不能結案的,那么具體的時間就需要看案件實際審查的進度了。
刑事拘留后被批捕大概多長時間會到法院進行宣判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有關超期羈押的法律規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萬川律師,男,1988年10月出生,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 從2015年12月至今,執業于廣東邦昊律師事務所,加入邦昊律師團隊之前,曾在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公司證券組工作,主要執業領域為證券(境內上市)、重組與改制、債券發行、公司收購與兼并、公司私募融資、新三板掛牌等。 萬川律師曾參與了數十家大中型中國境內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重組、改制、私募融資、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新三板掛牌項目,具體涉及到物流倉儲、商業特許經營、百貨零售業、房地產、制造業、供應鏈、醫藥及能源等。
無糾紛離婚處理指南
2020-11-22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哪些行為將受到黨紀處分
2021-01-05結婚證上印的是什么花
2021-03-12群里罵人可以立案嗎
2020-12-16出版社抄襲侵犯什么權
2020-11-30交通事故認定要花的時間是多久
2021-01-16普通合伙企業的退出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1-02-23失信是永久性的嗎
2021-03-18華僑、港澳臺居民在內地結婚手續如何辦理
2020-12-29什么案件適合一審終審
2020-12-23私人借款抵押物怎樣處理
2021-02-12上市銀行呆賬準備金計提方法差異原因有哪些
2021-01-01新勞動法合同到期賠償標準
2021-02-11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有哪些
2021-01-31事實勞動關系確認及工傷賠償
2021-01-11員工簽訂七天無工資試用期是否合法
2021-01-12勞動爭議管轄權是什么意思
2020-12-29勞動糾紛訴訟權利
2020-12-13保險合同中條款約定不明應如何理解
2020-12-21保險法釋義第一百零二條是怎樣的
202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