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機關批捕后還能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我國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可以采取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
二、具體情況
(一)保證人保證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并出具保證書,由其以個人身份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愿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保證金擔保方式。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人。不符合這些法定條件的不能成為保證人。
(二)保證金保證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
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現金交納,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此外,目前法律對保證金的上限沒有作出規定。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只能擇其一。
能否進行取保候審的認定,一般是對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后進行的,如果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比較輕微,一般不會對社會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那么就可以在司法判決做出以前進行取保候審,但是當事人必須在司法機關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民事活動,還必須保證隨時聽眾司法機關的召喚。
取保候審時間最長是多久?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怎么處理
取保候審申請程序是怎么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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