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屬怎樣知道被批捕了?
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
2、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予通知: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2)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二、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逮捕嫌疑人后,會在當天通知到家屬,告訴其親屬被關押的地點。在刑事偵查期間,家屬可以到看守所探望嫌疑人,一般來說,每月有一次機會。如果案件情況比較特殊,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安機關可能不通知,具體理由寫在偵查日志上面。
刑事拘留后轉逮捕是不是就該判刑了?
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逮捕時限規定的是多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2021-01-19商標侵權律師收費標準是什么
2021-03-08購房合同要注意什么
2020-11-23申請法律援助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
2021-03-03小貸公司減資條件是什么
2021-01-08知識產權專利證書幾年到期
2021-02-07贍養費強制執行申請書
2021-03-20能一次性給贍養費嗎
2020-11-29協議管轄錯誤怎么辦
2020-11-24上級法院可交給下級法院審理的案件有哪些
2021-02-06簡易程序的條件有哪些
2020-11-12雇傭運輸毒品從犯會怎么判
2021-02-16債權人違反擔保合同約定怎么處理
2020-11-12雇傭關系無底薪可以嗎
2021-02-21定期壽險的保險期限有多久,定期壽險適宜哪些人群
2021-01-17什么才算意外傷害
2021-02-26保險公司不認交警判的責任怎么辦
2021-03-17因年齡誤告被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嗎
2020-12-02機動車損失險理賠需什么材料
2021-03-14網絡保險的重要性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