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賄犯罪法人被批捕會判刑嗎
單位行賄罪他都是由一定責任人所指使的,在對其主要責任人量刑時需要參考其在其中的作用,有作用越大,所受懲罰也應越大,如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沒有參與則不受處罰,其法定代表人雖然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但是并不是其一定就要承擔責任,需要根據情況來判定。
刑法對單位行賄罪認定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單位行賄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單位行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和職能活動及聲譽。
該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該財物一般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財物,而非某個人的財物。同時,也包括一些具有財產性質的利益,如國內外旅游等。
客觀要件
單位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199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調查: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于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主體要件
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所謂"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單位受賄罪不同,并不僅僅局限于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還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等。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公司進行行賄,雖然法人是需要進行負責法律責任的,但是需要根據情況,如果法人不知情或者并沒有參與此事,那么法人是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但是法人參與了此事,那么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情節比較嚴重,需要進行判刑。
行賄罪立案機關是誰
行賄罪最新司法解釋
關于行賄罪的最新司法解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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