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權在檢察院是否正確?
在中國的司法體系中,批捕權被賦予了檢察機關,中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批捕權是國家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關系刑事司法是否公正。
檢察院批捕意味著什么
1、公安機關已將掌握了相對充足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2、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較強,繼續留在社會上,很有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
3、犯罪嫌疑人將在相對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在拘留所內度日。
檢察院批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綜上所述,檢察院依法對嫌犯提起公訴,在搜集了充分的證據后會下發批捕權,一般由公安機關來執行,這時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雖然很多人對此有疑問,認為批捕權應該給法院,但是在我國始終是由檢察院來執行批捕權的。
刑事拘留后被批捕大概多長時間會到法院進行宣判
檢察院可以取保候審嗎
檢察院抗訴的理由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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