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查個人賬戶怎么辦?
公安機關申請逮捕后,需要同級檢察機關的批準。會有以下處理方式:
1、檢察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并退回公安機關。
2、檢察機關認為構成犯罪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后,公安機關如認為還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繼續偵查。如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需要作撤案處理。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于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對于個人賬戶的批捕情況需要與實際的逮捕批準情況相結合,對于檢察院已經批準逮捕的情況,個人的賬戶以及財產等會被凍結,在判決之后決定當事人的罪行。對于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情況當事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其賬戶公安機關也沒有查閱的權力。
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逮捕后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是什么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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