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期限過了拘留的犯人必須釋放嗎?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延長一個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第一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jīng)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可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第二次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偵查過程
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可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性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對犯罪嫌疑入作司法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為了確定死因;公安機關可以解剖尸體或者開棺檢驗,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井讓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解剖或者開棺檢驗。對于已查明死因,沒有繼續(xù)保存必要的尸體,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對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屬拒絕領回的,可以及時處理。
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zhí)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除外)。進行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執(zhí)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員進行。
公安機關可以扣押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物品和文件,但與案 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扣押。執(zhí)行扣押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關法律文書或者偵查人員工作證件。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和文件的名稱、編號、規(guī)格、數(shù)量、重量、質量、特征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公安機關根據(jù)偵查犯罪的需要,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時,應當制作《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zhí)行。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凍結存款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原因可以延長,每次續(xù)凍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繼續(xù)凍結手續(xù)的,視為自動撤消凍結。對于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對于凍結的存款、匯款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通知原銀行、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解除凍結,并通知被凍結存款、匯款的所有人。
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jù)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后,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對于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的話,是不能超過2個月的,如果在進行拘留之后,公安機關尚未找到證據(jù)進行交予檢察院進行審理,無法到法院進行起訴的話,在2個月內沒有破案,那么公安機關只能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釋放,特殊情況可以延遲1個月。
警察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檢察院辦案流程是怎么規(guī)定的?
反貪局辦案有期限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工傷鑒定一季度可以鑒定幾次
2021-02-25涉及財產(chǎn)的律師收費適用什么收費方式
2021-02-26企業(yè)破產(chǎn)受理后能解除失信嗎
2021-02-22拖欠工程款和農(nóng)民工工資最高法院將出臺勞動案件司法解釋
2021-01-25共同過失犯罪的范圍與要件
2021-01-17中止探望權法定理由有哪些
2021-01-12交通肇事如何賠償
2020-12-24顧客在超市內摔傷,超市理應賠償嗎
2021-03-16股份公司章程工商局版本是怎么樣的
2020-11-25事實勞動關系確認糾紛
2021-01-13對外承包工程能否對外派遣勞務
2021-01-07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怎樣調解勞動爭議
2021-01-01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
2021-02-10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管轄問題
2021-02-232020最新人身意外保險賠償標準是多少
2021-01-04保險理賠金額如何證明
2021-02-03因年齡誤告被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嗎
2020-12-02投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支付保險費有哪些法律后果
2020-12-23保險合同期滿誰能領保險金
2020-12-06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哪些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