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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簽訂借貸合同后,就表示債權債務關系的建立,通常,一方會要求借款方提供抵押物,如果后期債務無法清償的話,債權人有權處置抵押物。我國擔保法規定,抵押物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是有些財產是不能做抵押的。那么債權債務中抵押物通常包括哪些?下面我們跟隨小編的這篇文章做個具體了解。
一、債權債務中抵押物通常包括哪些?
指已作為抵押擔保的財產。按我國第34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作擔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財產。
二、不可抵押的財產包括什么?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抵押物如何處置?
1、抵押物的轉讓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如果主債權已經得到清償,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此時,抵押物的轉讓,自然無需債權人的同意。受讓人以清償債務的方式滌除抵押權、以獲得抵押物所有權的權利,稱為滌除權。
2、抵押物的出租
(1)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2)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綜上所述,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抵押物非常重要,雙方必須規定好抵押物價值及抵押物處置方式。債權債務中抵押物可以是房屋、機器設備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是像耕地、學校和一些使用權不明的財產是不能進行抵押的。抵押期間,債權人有義務對抵押物進行保管,不得破壞,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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