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不批捕決定書多久出具?
不批準逮捕決定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中國人民檢察院對不批準逮捕所作的書面決定。對公安機關的提請批準逮捕書及案卷材料、證據等,人民檢察院在仔細審查后,如果認為尚未構成犯罪;或雖已構成犯罪,但罪行輕微不夠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雖然罪行較重,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可以不批準逮捕,并制作不批準逮捕決定書,主要寫明不批準逮捕的根據與理由,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文書后要立即釋放被拘留者,并發給釋放證明。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哪些情況下檢察院不予批捕?
1、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刑訴法》第15條)以該理由不予批準逮捕,則說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司法程序終結。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如果受害人不自訴,則不再走法院程序。
2、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以該理由不予批準逮捕,則說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只是不需要采取逮捕的強制措施。這時案件司法程序未終結,該案將提起公訴。
3、證據不足。以該理由不予批準逮捕,則說明認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證據不足,需要補充證據。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則公安機關應當變更強制措施,繼續偵查,待證據充分后再提起批準逮捕。這時案件是否提起公訴則要看公安機關偵查的情況。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有權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交申請,檢察院認真審查,認為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在一周內出具不予逮捕決定書。在里面會詳細注明不逮捕的理由,發給公安機關后,如果沒有異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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