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批捕必須出具什么材料?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執行,并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刑事強制措施?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機關可以將逮捕予以變更或解除:
1、患有嚴重疾病的。
2、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結的。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警察在辦刑事案件過程中,鎖定犯罪嫌疑人后可以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包括逮捕等。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辦案人員要兩人以上,帶上逮捕證,這個是執行逮捕的法律文書。將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要盡快的審問,摸清犯罪事實,收集犯罪證據,以便移送給檢察院起訴。
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批準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逮捕后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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