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視居住期滿以后應該怎么辦
監視居住決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協助執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期間,不能離開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確有需要要離開的,應向執行監視居所的機關報告,得到同意后方可離開。
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應當由辦案機關作出解除或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具體程序為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或公安局長決定后,通知辦案機關,并將解除決定書送達給嫌疑人。
二、哪些人能適用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的情形。監視居住的情形,與取保候審基本相同,但它們都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只能擇一使用,不能同時并用。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尚不能辦結案件的。
5、公安機關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的。
6、持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責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監視居住也是有期限的,不管是哪種形式下的監事居住,《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最長期限是6個月,而要是取保候審的話,則最長期限則為12個月。實際監視居住的期限,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而其中要是屬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之后被判刑的還有可能折抵刑期。
可以在監視居住期間會見律師嗎?
違反監視居住規定有什么后果?
監視居住的期限一般是多久,適用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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