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不服批捕后怎么辦?
嫌疑人對檢察院批準逮捕不服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向批準逮捕的檢察院或上級檢察院申訴。申訴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未向辦理案件的機關申訴或者控告,或者辦理案件的機關在規定時間內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向辦理案件的機關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監督糾正。
對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外的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及時審查,依法處理。
二、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批準程序。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后,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制作閱卷筆錄,提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綜上所述,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做出批捕決定后,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持逮捕證抓人,犯罪嫌疑人對此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訴,這個是公民的正當權利。上級檢察院接到申訴材料后,認真復核,經過調查的確不符合逮捕程序的,會通知下級機關撤銷逮捕決定。
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刑事拘留后轉逮捕是不是就該判刑了?
逮捕時限規定的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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