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先生訴稱,他與小輝(化名,兩歲)的母親張女士于2009年7月1日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小輝由張女士撫養,方先生每月給付小輝撫養費1500元。因金融危機、本人年齡等因素的影響,原告自2008年9月11日從原單位離職,經多方努力,至今未找到工作。由于失業在家,無任何經濟來源,自己的生活都已成問題,而且原告還要對年邁的父母盡贍養義務,因此,原告確實無力向小輝支付如此高昂的撫養費,請求法院判令將撫養費用減低為每月150元。
法庭上,小輝的法定代理人張女士辯稱,方先生有能力給付撫養費,他在離婚時分得了價值一百多萬的房屋。原告作為北京著名高校的研究生,即使現在失業,憑他的實力也完全可以繼續找工作,故不同意原告要求減少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現方先生雖未有正式工作,但其在離婚訴訟中已分得了相應的財產,且其完全有能力實現再次就業。方先生在離婚終審判決做出的第三天即提出要求減少撫養費,而離婚生效判決中關于撫育費部分并未實際履行。法院依法做出的判決具有權威性、嚴肅性,無正當理由不應隨意更改。最后,法院駁回了方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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