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部門執行逮捕令還是批捕令?
逮捕令與拘留證的最大區別是,逮捕令是由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申請,由檢察院批準,公安局長簽發逮捕令;拘留證則是由公安機關自已簽發,一般拘留的時間比逮捕的時間要短得多。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
逮捕證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文件,該證一般由檢察機關批準。公安機關應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書簽發逮捕證,執行逮捕。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制作決定逮捕書或逮捕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上述文書簽發逮捕證,執行逮捕。在進行逮捕時必須出具此證明書。
二、決定或批準
(1)在偵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有權依法決定或批準逮捕;
(2)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決定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
注1:《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注2:《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公檢法機關對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另外,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還須得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大會閉會期間)的許可,方能決定或批準逮捕。
三、批準決定書
批準逮捕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經過審查后,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決定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所制作的答復公安機關的文書。
批準逮捕決定書屬填寫式文書,共分三聯。第一聯是存根;第二聯是副本(入檢察卷);第三聯是正本,送公安機關。各聯內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組成,制作要求基本相同。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分兩行寫明檢察機關名稱和文書種類。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明文書案號。
如:“×檢刑捕字[年度]第×號。”
3.文書送達機關的名稱
在文書案號下行頂格寫:“×××公安局:”
(二)正文
這部分內容是文書的中心,主要寫明案件來源、審查意見、法律根據和決定事項四項內容。
(三)尾部
在文書尾部右下角注明制作文書的年月日,并加蓋院印。在左下角寫明附項,包括卷宗的冊數、頁數,贓物及物證移送回交的件數。
當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確定,同時也是有相關的證據來證明時,公安機關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請,當檢察院根據實際情況頒布了批準逮捕書后,公安機關就可以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逮捕嫌疑人這一行為也是為了預防犯罪嫌疑人再次實施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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