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監視居住的處罰是什么?
違反監視居住的處罰是: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違相關規定的、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
二、相關法律依據
新《刑訴法》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監視居住適用條件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對于取保候審階段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來說,法院和警方一般會對其采取監視居住的方式,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者的人身自由做出限制。按照要求,被監視居住者只能在警方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并且不能私下使用通訊工具與他人聯系,如果違反監視居住的規定警方有權對其進行逮捕。
可以在監視居住期間會見律師嗎?
違反監視居住規定有什么后果?
監視居住后還會逮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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