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拘留所探視能見多久見一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干警在場監視。
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準,人犯可以臨時離所探視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當日無法返所的人犯不準探視。探視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和監視,并不得在所外過夜。
守所探監其他注意事項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后交給人犯。
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于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后予以退回。看守所對人犯發收的信件,未受辦案機關委托檢查的,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
受人犯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請求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專用介紹信。
律師和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必須在看守所里會見人犯。看守所應當給予方便,并進行戒護,保證安全。會見結束后,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監。
拘留具體流程是什么?
(一)即時執行。
1、開具《公安行政拘留執行通知書》;
2、由2名以上民警將被處罰人送達拘留所執行,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手銬等約束性警械;
3、與拘留所辦理交接手續;
4、將《行政拘留執行回執》存入案卷備查。
(二)暫緩執行。
1、由法制部門對暫緩執行申請進行審查,確認是否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事由,評估采取暫緩執行的社會危險程度;
2、符合暫緩執行條件的,填寫《暫緩執行審批表》;
3、報局領導審批;
4、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
5、制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書》一式三份,分別送申請人、辦案單位,一份存檔備查。
(三)不予執行。
1、確認違法行為人是否符合不予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定條件;
2、填寫《行政處罰審批表》,并提出不執行拘留的建議;
3、經辦案部門領導同意、送法制部門審核后,報分縣局領導審批;
4、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執行欄目載明不予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罪人員在拘留期間是可以進行探視的,但是探視的時間就必須要按照當地的執法部門來進行按排,而且還必須是自己的親屬,外人一律不可探視,所以,對于探視我國是有法律規定的,就是為了防止他人做出一些違法的事情來。
刑事拘留期間可以探視嗎
關于探視權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探視權起訴狀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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