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上追逃抓獲宣布拘留時間是什么時候?
刑事拘留網上在逃人員抓獲后立即宣布。公安局刑事立案后,應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就發出通緝令,包括網上追逃。抓好犯罪嫌疑人后,立即進行刑事拘留,并拘押看守所。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滅或者偽造證據;有可能互相串供、訂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證的。所謂無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者工作單位的。影響通知的原因消失后,辦案人員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二、刑事拘留后多久內執行逮捕程序?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為盡快抓到犯罪嫌疑人,往往會進行網上追逃,在全國范圍內發布通緝令。一旦抓獲當即宣布拘留,將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接受詢問。公安機關確定犯罪事實掌握好證據的,可以移送給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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