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期間能不能監視居住?
服刑期間不能監視居住,
根據法律規定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獨立計算,看守所押了的一個月包括在內。從性質上來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在法律上只是涉嫌犯罪,所有公民未經法院判決都不得認定為有罪。因此在這一階段,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或朋友可以聘請律師介入偵查。
監視居住只是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所謂強制措施只是一種偵查手段,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竄供,毀滅證據,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關到看守所里也好還是在家里監視也好,只是視案件情況而輕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預防性的,而不是懲戒性的。
被采取了強制措施并不意味著你就是有罪的了,就得判刑了,偵查偵查,也就是你有沒有犯罪還在"查",你現在只是犯罪嫌疑人,等審查起訴以后就叫被告人,這兩個階段公檢法都只能稱你"涉嫌"什么什么罪,只有到有罪判決下來,你成了"罪犯",才叫犯了什么罪。
二、監視居住的條件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實際上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判決刑罰之前的一種措施,所以他跟我們國家具體的形式的處罰手段,是存在著本質上面的差別的,因此,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或者說已經被判處刑罰,在服刑期間是不能夠,再進行監視居住的。
監視居住后還會逮捕嗎
違反監視居住規定有什么后果?
監視居住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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