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于羈押期限是有規定的,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如果沒有提起訴訟的話,一般就需要將羈押的對象釋放。不過,一些特殊情況的除外,執法機關也是可以依法變更羈押期限的。變更羈押期限就是其實就是依法延長羈押期限。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刑訴法變更羈押期限法律條款是怎么規定的?
一、刑訴法變更羈押期限法律條款是怎么規定的?
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的最長限為37日,逮捕的最長期限為7個月,到了期限后,沒有釋放也沒有變更強制措施,就叫超期羈押。不過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當出現法定事由時,可以延長羈押期限,甚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0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羈押就是指拘留和逮捕,國家規定拘留的最長時間是37天,逮捕的最長時間是7個月。如果到了時間以后,公安機關沒有對羈押人員釋放的話,就需要依法變更羈押期限。變更羈押期限的情形主要包括案情復雜、涉及面廣、偏遠地區等,都可以變更羈押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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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超期羈押國家賠償標準
司法機關延長羈押期限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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