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各種犯罪活動屢見不鮮。如果當事人觸犯了國家的法律,做了違法亂紀的事情,有關部門會對嫌疑人進行羈押。國家對于羈押中涉及的問題都是有規定的。關于刑訴法關于羈押期限是怎么規定的問題,小編特為大家整理了下面的資料,大家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看一下。
刑訴法關于羈押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所謂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期限,就是指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留、逮捕后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的羈押期限。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辦理刑事案件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作了明確規定。
一、拘留、逮捕后訊問違法嫌疑人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而根據新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但對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照法律規定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準,訊問查證的時間可以延長至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非經強制傳喚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訊問。
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四日。
四、偵查階段逮捕后的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這是對偵查階段羈押期限的一般規定。刑事訴訟法同時規定了可以延長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和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的情形,主要是: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第127條規定情形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分別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五、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
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審查起訴中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審查起訴中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每次補充偵查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六、人民法院審理階段的羈押期限
人民法院一審案件的羈押期限是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檢察院提出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法院二審案件的羈押期限是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大家可以看出,羈押不是像我們想的那么簡單。所有涉及到法律的問題,即使有一字之差,那在處理的時候是不一樣的。羈押也是,對刑事拘留、審查起述階段、取保候審階段的羈押時間都是有規定的。大家多一些對我國法律的認識,生活中就會多一份對法律的敬畏。
超期羈押國家賠償標準
法院判決前在看守所羈押期限是多久?
有關超期羈押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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